2008年8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巨额资产怎么突然“归零”?
杭州市中级法院识破“迷魂阵”
苑轩

  夫妻经过共同打拼,拥有了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茶厂70%的股权。夫妻离婚后,根据法院判决,妻子与丈夫各自拥有这些股权的一半。可在妻子想安心收取35%的股份所带来的收益时,她的前夫却背着她利用虚假诉讼转移了茶厂的资产。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一起借款案件的调解书,认定兄弟俩所办两家厂之间的306万元债务并不存在。虚假诉讼最终没能瞒过法官的“法眼”。
  
  条件好了夫妻感情没了
  现年46岁的祝某2003年向法院提出要和丈夫葛某离婚。
  祝某在诉状中写到,她和丈夫结婚初期感情不错,但自从葛某成为杭州市某茶厂的股东后,家庭经济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夫妻感情也开始走下坡路。丈夫更是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还因赌博被劳教两年。祝某觉得感情没了,家庭存在的基础也就没了。于是,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在经济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夫妻俩不注意培养感情,特别是葛某经常参与赌博,缺乏家庭责任感,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和经营企业过程中缺乏谦让和沟通,致使夫妻矛盾激化,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祝某的离婚请求。
  夫妻俩的财产除了两套房子外,最主要的还是这家茶厂的股权。
  法院判定,夫妻俩一人一套房子。另外,葛某所拥有的茶厂70%股权的一半即茶厂35%的股权归祝某所有。

  35%股权怎么成了“零”?
  几乎是在离婚案子审理的同时,以该茶厂为被告的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也冒了出来。原告是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该茶叶公司说,茶厂向公司借了306万元。对此,茶厂没有异议。“巧”的是,茶叶公司设立于祝某起诉离婚后,而负责人正是葛某的亲哥哥。
  因茶厂对茶叶公司的起诉没有异议,因此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茶厂归还306万元欠款的调解。期间,茶叶公司和茶厂先后两次联合发函。
  第一次发函是在2003年12月中旬,此时葛某和祝某离婚案的审理正进入末期。公函表示茶厂因内部产业结构和体制调整,为了经营管理上的便利,决定从2003年12月16日起,茶厂的一切业务都由茶叶公司经营。
  第二封公函是2005年8月,为了偿还欠茶叶公司的306万元款项,茶厂自愿将所有资产和与之相关联的所有无形资产都转让给茶叶公司。
  这意味着,茶厂已经“名存实亡”,成了个“空壳子”。2005年12月,祝某通过工商登记成为了茶厂的股东,取得了其实已“名存实亡”的35%股权。
  茶叶公司刚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更“巧”的是,2006年,葛某出资400万元加入到哥哥的茶叶公司,正式成为茶叶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掌控了茶叶公司。

  法院再审后撤销调解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简单借款合同纠纷,但在祝某看来,这完全是葛某编造出来的,目的就是要转移财产,让她拿不到属于她的利益。
  得知情况后,祝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关于茶厂和茶叶公司借款案子的调解书。法院审查后,决定依法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祝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茶厂是否真向茶叶公司借过306万元,祝某提出了司法审计的请求。而会计师事务所经过查账审计得出结论:茶叶公司和茶厂之间306万元的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无法核实。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祝某起诉离婚、茶厂相关房产被查封后,葛某的亲哥哥就成立了一家茶叶公司。茶叶公司在借款案中向法院陈述借款方式为部分现金部分支票,而再审中却又改口为全部现金;根据财务审计,无法核实306万元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且在诉讼后葛某又通过增资的形式实际掌控了茶叶公司。
  法院认为,茶叶公司在自有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情况下,在设立后短短数月内就出借给茶厂306万元的巨额款项,并和茶厂联合发出公函处置了该厂的业务和资产,存在着祝某认为的借款诉讼实际是为吞并她和前夫离婚后依法取得的茶厂利益的可能性。法院据此撤销了之前两兄弟间借款合同的调解书,并驳回了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屡有发生
  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近年来,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隐瞒、转移财产的目的,串通亲朋好友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调解书的情况屡有发生。
  虚假诉讼不但侵害了案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一定程度上也给诉讼调解和国家司法形象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对3名虚假诉讼当事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于如何防止虚假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法官在诉讼调解时要注重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法官正告那些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不法目的的人:虚假诉讼不但不能为你“解套”,相反还要让你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苑轩)